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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提升欠税管理工作质效,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总局制定了《欠税公告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以下简称《办法》)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在推动依法诚信纳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推进,《办法》与税收征管实践不适应之处日益凸显。为深入推进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进一步提升欠税管理工作水平,充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总局对《办法》进行了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考虑 (一)进一步规范税务执法。重点明确欠税公告流程、审批权限及责任主体,细化公告内容要素,进一步规范公告程序和内容,确保公告行为于法有据、程序正当、内容准确。 (二)进一步发挥欠税公告作用。统一公告渠道,优化公告时效,确保欠税信息按月更新。将欠税公告与纳税缴费信用联动管理,增强税法遵从的刚性约束。 (三)进一步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坚持为民便民理念,增加纳税人救济渠道,异议成立的,公告机关及时更正或撤销公告内容。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欠税公告办法》共14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内容;增加公告前推送纳税人确认及异议处理流程,对于公告内容纳税人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公告机关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核实,异议成立的,及时更正欠税公告内容。 (二)调整公告范围。明确“欠缴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应当公告。 (三)统一公告机关。将原来由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状态、欠税金额大小等分层级公告修改为由欠税所属的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公告。 (四)统一公告频次。将公告频次统一为按月公告。 (五)统一公告渠道。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欠税信息,规定公告机关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告纳税人欠税的情况,根据需要还可通过其他渠道另行公告。同时,新增各省税务机关在官方网站提供其管辖范围内的欠税公告查询。 (六)规范公告内容。提升内容的完整性,便于社会公众更加清晰全面地了解公告信息,公告中增加“欠税所属期”、“欠缴日期”等。 (七)优化不公告范围。与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衔接,优化可不公告情形,将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但尚未入库的税款、税款滞纳金,以及依照法院裁定未获清偿的税款、税款滞纳金纳入可不公告的范围。 (八)及时更新机制。纳税人已缴清公告所列税款、税款滞纳金,或者因登记信息变更等导致欠税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公告机关于次月发布欠税公告时更新相关内容。 此外,还增加了加强欠税公告与纳税缴费信用联动管理等规定,并作了其他文字修改。 链接: 欠税公告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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