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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 (一)适用范围 申请人对本区各税务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有关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申请方式 1.邮寄提交 邮寄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邮编:300051 收件人: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法制科 特别提示: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复议申请”字样,通过ems、挂号信或平邮的方式邮寄 2.当面提交 接待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接待时间:工作日 特别提示:到达我局后,请与传达室人员说明事由为申请行政复议,由传达室人员与法制科联系。 3.互联网渠道提交 接收电子邮箱:hpqswj@tj.gov.cn 特别提示:请通过电子邮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发送到接收电子邮箱。 二、行政赔偿 (一)适用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请求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请求行政赔偿。 (二)申请方式 1.邮寄提交 邮寄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邮编:300051 收件人: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法制科 特别提示: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赔偿申请”字样,通过ems、挂号信或平邮的方式邮寄 2.当面提交 接待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4号 接待时间:工作日 特别提示:到达我局后,请与传达室人员说明事由为申请行政赔偿,由传达室人员与法制科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