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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盛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3773609336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四条,我所于2025年10月22日制作了《税务事项通知书》(津辰税青通〔2025〕16714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文书内容附下。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青光税务所 2025年10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青光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津辰税青通〔2025〕16714号
天津市盛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3773609336a)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15年8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叁拾万零陆仟伍佰柒拾柒元伍角捌分(306577.58元),限2025年10月31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单位:元
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是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青光税务所 二o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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